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
民事裁定书
(2024)浙 03 破 224 号之一
申请人:温州市初旭食品有限公司管理人。
2024 年 12 月 19 日,温州市初旭食品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,温州市初旭食品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一案,管理人将重整计划草案提交优先债权组、职工债权组以及普通债权组进行分组表决,各表决组均表决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。现管理人根据表决通过的重整计划草案制作了重整计划,提请人民法院予以批准。
本院认为,申请人温州市初旭食品有限公司管理人制定的重整计划,经优先债权组、职工债权组以及普通债权组分别表决,均已通过,表决程序合法,且内容不损害各表决组中反对者的清偿利益。管理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,本院予以准许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》第八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,裁定如下:
一、批准温州市初旭食品有限公司重整计划;
二、终止温州市初旭食品有限公司重整程序。
本裁定为终审裁定。
审 判 长 赵江涛
审 判 员 叶希希
审 判 员 叶 飞
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
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
法 官 助 理 陈小芝
代 书 记 员 柳声亮